原告王**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告王**与被告王**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女王*丙由原告王**抚养,被告王**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事实和理由:王**与王**2009年相识,2010年8月按照民间风俗办理结婚仪式,××××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年××月××日生于一女取...(本文书还有5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