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与被告四川省中天合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攀枝花市翰通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翰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参加诉讼,被告中天公司、翰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中天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00000元中的1000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率24%计,从2014年5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翰通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中天公司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中天公司向原告借款3500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7月14日,借款利率为30%每年,原告如约支付了上...(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