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北方窗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窗外广告公司)诉被告常*淡墨堂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淡墨堂广告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明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方窗外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被告淡墨堂广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方窗外广告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签订了一份《社区媒体广告代理发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中约定原告代理被告发布北京、常*、苏*等“滚动灯箱”广告,广告发布时间为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合同总金额为456万元。被告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在广告发布结束后并且在原告提交正式发票后30日内支付剩余85%。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制作并发布了广告,全面积极履行了合同项下广告制作、发布等义务,现广告已经发布完毕,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广告费用。
被告逾期不支付广告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并且长期拖欠广告费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本文书还有14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