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x甲与被告秦*岛市抚宁区抚宁镇下庄管理区香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属于抚宁县下庄管理区香营村村民,抚宁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储备香营村村集体2900.90亩土地,香营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其中1719.65亩耕地由村内各小组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分包到户,未承包地(机动地、荒坡等)为1005.082亩、剩余土地属于村集体。征地补偿款为17万元每亩,共计49315.30万元,据悉征地补偿款目前已经大部分支付给被告,自2014年1月被告陆续将给予村民的补偿款大部分发放完毕,原告要求被告对原告发放,但被拒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