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程鹏鹏为其雇主杨**驾驶赣a******号中型厢式货车在屏南县岭下乡岭下村“传意”批发部门口路段起步行驶时,未能注意到同向行走的行人彭××(男,2006年4月**日出生)摔倒在货车左侧底部,将被害人彭××碾压受伤,被告人程鹏鹏发现后即将被害人彭*钒送当地卫生院抢救,后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岭下派出所投案。被害人彭*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彭××符合交通事故致多脏器破裂并发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屏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程鹏鹏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标、李*梅于2007年始租住于屏南县古峰镇翠屏路松坮巷004号并承包经营吉利车业有限公司的配件零售及售后服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标、李*梅与肇事车辆赣a******号中型厢式货车车主杨**于2010年5月18日在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达成全案总额为45万元的赔偿协议,并先期已获得35万元的赔偿,第二期双方约定最低赔偿额为10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程鹏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文书还有14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