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利辛县亨达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亨达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刘**及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亨达公司诉称,2015年09月28日9时50分,原告所有的皖s×××××号客车由李*彬驾驶,沿s30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09km+700m处,与由东向西纪**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刮碰,致皖s×××××号客车驶入左侧沟内,造成车乘人员程**受伤及其女儿江芷涵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彬负事故全部责任,纪**、程**、江芷涵不负事故责任。另查,事故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并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运人责任险等,其中承运人责任险限额为40万元。事发后,程**针对女儿江芷涵死亡一事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文书还有3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