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左**与被告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福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于2013年7月17日、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左**诉称,1986年,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神庙社区委员会7组(原宁城县热水镇雹神庙村7组)将小组所有的林地分给村民,宁城县人民政府于1986年6月8日为原告父亲左臣颁发了1027号林权证,四至为东至冯*全、北至河边、西至冯*安、南至冯*忠。原告之父左臣死后,该林地及林木所有权由原告继承,继续经营。2013年初,由于涉及林地被占用,被告李**提出该林地归他所有,双方发生纠纷无法解决,原告等村民向宁城县人民政府申请予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宁城县林业局出示了被告李**的04327号林权证和《林地使用合同书》,称早在2006年为李**颁发了林权证,发证的依据是2005年7月31日二被告签订的《林地使用合同书》,原告此时才知道被告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神庙社区居委会(原宁城县热水镇雹神庙村民委员会)在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情况下,于2005年7月31日...(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