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滕**与被告住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福庙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于2013年7月17日、2016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诉称,1986然后,宁城县温泉街道雹神庙社区居委会7组(原宁城县热水镇雹神庙村7组)将小组所有的林地分给村民,宁城县人民政府于1986年6月8日为原告父亲滕夫国颁发了1018号林权证,四至为东至王*江、北至河套、西至一队边界、南至尹万全地。原告之父滕夫国死后,该林地及林木所有权由原告继承,继续经营。2013年初,由于涉及林地被占用,被告李**提出该林地归他所有,双方发生纠纷无法解决,原告等村民向宁城县人民政府申请予以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宁城县林业局出示了被告李**的04327号林权证和《林地使用合同书...(本文书还有2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