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与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修胜独任审理,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董**,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朱*乙。由于两人婚前了解较少便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和生活习惯严重不合,争吵不断。被告对家庭亦不管不顾,极少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家庭责任。两人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另外,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原告多次报警求助并在受伤后前往医院治疗。被告的行为使得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朱*乙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本文书还有20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