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象州好时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时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起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作出庭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好时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0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在建商品房象州镇象江路**号建商品房××州××号象江国际**栋**单元**号**栋**单元xxx号房屋,合同约定: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218,953元,该房屋应当在2011年10月30日前交付原告,逾期交房按照每日已交房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是,被告至今未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原告交付依法验收合格的房屋,也未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65,685元。
被告好时尚公司辩称,被告已按照...(本文书还有2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