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闵**与被告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闵**于2016年1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光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被告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闵**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签订合作育苗协议,双方约定原告提供10亩耕地,被告提供种子、技术等。出土苗木由被告负责销售处理。合作期限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底,被告保证将原告所育苗木出土完毕,否则剩余的种苗仍由被告按1.5元一株计价且保证每亩不少于5000株。但2015年到期后,被告以各种原因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按每株1.5元回收及保证每亩不少于5000株。为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2013年签订的合作育苗协议有效,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以每亩5000株,每株1.5元向原告支付价款。
被告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辩称:一、被...(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