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诉被告株洲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阳中伟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29日、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蔡**、被告株洲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蔡**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的管理干部。2010年3月,被告公司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未征得原告同意,便通知原告离岗休养。但令人难以理解的是被告向原告发放的休养期间工资收入仅为原告在岗工资的20%左右,同时被告还减少缴纳原告的社保基金、公**,导致原告退休后的每月养老金、公**亦相应减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原告同级别在岗人员实际领取的工资收入向原告支付至退休前所扣减的各项工资收入296000元;2、被告按原告同级别在岗人员已缴纳社保基金计算支付原告...(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