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被告付*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与本诉一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3日下午12时左右,被告为阻止原告家建房用棍棒、砖头将原告打伤,原告当时就被打昏过去,后经家人送到普淜卫生院,普淜卫生院检查后认为伤情太重,卫生院条件有限,建议送祥云县医院。家人又将原告送到县医院住院治疗29天(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1日),伤情为1、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右侧第6肋骨骨折;4、双侧胸腔少量积液。情况好转后出院回家继续治疗。被告打伤原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也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医疗费14703.11元、担架轮椅服务费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0元(29天×100元/天)、营养...(本文书还有3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