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财保公司漯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易**、易*、四通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马**于2010年4月26日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550000元。该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潢民初字第422号民事判决,财保公司漯河分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财保公司漯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马**的委托代理人潘**、王**,原审被告易**、易*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原审被告四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8月26日7时许,被告易**驾驶豫l/c2999号跃进货车,在潢川县桃林镇卫生院门前将原告马**撞伤,经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55475.49元、住院三次,计169天。原告马*...(本文书还有38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