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富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金基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基公司)、曲刚、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被告金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曲刚、张*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康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金基公司于2013年2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kfzl2013-0211的《融资租赁合同》;2、依法确认原告对型号为sy5631thb的一台泵车享有所有权,被告金基公司立即向原告予以返还,并协助原告将上述租赁物转移登记至原告或原告指定的第三人名下;3、判令被告金基公司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5517230.47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5日,实际到期未付租赁金应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4、判令被告金基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028724元(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5日,实际逾期利息以逾期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付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5、判令被告金基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60587元;6、被告曲刚、张**被告金基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三...(本文书还有51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