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向*诉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于2016年2月25日由审判员唐吉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纪高、倪*佳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徐莹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向*、被告力拓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诉称:2012年10月4日,原告与被告力拓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解放西路与太平街房的商铺、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单价124653.69元,总价为3122575元;合同签订之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首期款1562575元,余款由银行按揭贷款;被告保证最迟于2013年5月1日交付房屋;办妥该栋房屋的初始登记和办妥原告购买房屋的产权证书的时间:被告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理预告登记,商品房交付后36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栋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本文书还有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