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诉被告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农、江跃龙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力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诉称:2012年10月9日,原告与被告力拓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0388-1040),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解放西路与太平街交汇处的涵相大厦-**层****房的商铺,建筑面积为13.1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8482.03元,总价为899169元,双方约定原告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部分房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交付首期购房款549169元,余款350000以贷款方式支付。同时根据合同第十条和第十八条的约定,被告保证其...(本文书还有2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