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拓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因被告下落不明,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后,于2016年2月24日由审判员唐吉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熊纪高、倪*佳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徐莹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力拓公司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2年11月29日,原告与力拓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按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解放西路与太平街房的商铺,建筑面积为xxx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9609.86元,总价为839729元,并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全款839729元;被告保证其所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其他债权债务纠纷,最迟于2013年5月1日交付房屋;办妥该栋房屋的初始登记和产权证书的时间: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办理预告登记,商品房交付后3...(本文书还有2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