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藏坎巴嘎布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次仁德吉,人民陪审员达瓦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藏坎巴嘎布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被告山东德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5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通过传真的方式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编号:d-150616-6),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销售水刺无纺布10000kg,质量要求包括:不起毛、吸水率以样布为参考标准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定金60000元,后被告通知原告实际生产总量为10333.1kg,共213895.17元,原告付清了剩余货款。2015年7月23日至25日,原告收到被告发来的无纺布,在生产及销售过程中发现该批无纺布存在大量起毛、不湿水现象,原告随即通过传真的方式,于2015年7月27日以“质量问...(本文书还有3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