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保险合同纠纷,不服金塔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其认为国寿安心贷只是针对意外伤害承担理赔责任,一审法院扩大理解意外伤害,显然加大了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殷*死亡原因是由于自身疾病导致,并非外来因素所致,也不符合意外伤害中非自身疾病的要求。上诉人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经尽到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被上诉人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符合合同目的。上诉人免除责任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意外伤害应该理解为不属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被保险人无法预见或不可抗拒的身体伤害,该情形也不属于合同中的免责情形。请求...(本文书还有2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