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许**、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秀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虞始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许**以投资生意需要开支为由,于2009年5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于2010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0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10年6月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0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均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并向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均口头约定月息2分。2012年9月10日对上述借款进行结算,被告许**还欠原告利息150000元整。由于被告无法偿还利息,利息转化为借款本金,当时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协议1份,载明借到原告150000元整。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还向原告出具其妻子黄**的身份证复印件。201...(本文书还有40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