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庄**因与被上诉人陈**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庄**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书,合同签订之日上诉人即交付了1.5万元承包费,剩余承包费用约定上诉人分两年付清,但由于被上诉人不是土地的经*权人,其无权对他人的土地进行流转。为此,在协议中约定因该地所产生的纠纷全部由被上诉人负责。合同签订后,上诉人投入近百万元资金建造大棚并种植经*,在此期间诉争土地经*权人也一直找上诉人要求给付承包费用,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出具经*权人允许其对外流转土地的手续,否则拒绝支付剩余的承包费用。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定上诉人拆除土地上附着物并恢复土地原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初主体上应存在瑕疵,被上诉人在双方履行合同...(本文书还有4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