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儿子郭学松于2006年6月**日出生。2015年放寒假后,二原告将郭学松送往住在阿拉善左旗巴彦霍的嘎查的郭开生处居住(系原告郭**父亲)。2016年1月20日下午,郭学松与郭开生领家小女孩到巴彦霍德水库旁边玩耍,郭学松在玩耍的过程中不慎落入该水库注水口处的水中,待郭开生与原告赶来时。郭学松因溺水抢救无效已死亡。事故发生后,二原告认为被告未在生态湖附近设置警示牌,对朱*曼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责任比例问题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9422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湖公馆北侧生态公园的生态湖系原阿左旗园艺场用于灌溉的湖,阿左旗巴彦浩特镇在进行绿化建设时,将该湖建为了生态湖,该生态湖周*在事故发生时未设立安全防护设施,亦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再查明,死者朱*曼户籍为农牧业户口,但是随其父...(本文书还有12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