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闫**诉被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西关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关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逸涵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西关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闫**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民。1995年依据镇政府领导的要求,位于西关村砖场北沟处的30亩荒滩地鼓励村民开垦为蔬菜地,且享受免交三年农业税优惠政策。被告西关村委会为此进行了招标,原告承包了其中6亩,同时原告还开垦了合同之外的4亩荒滩地,合计10亩荒地。原告为此进行了土地平整、开渠、拉围栏,开挖支渠420米,修建水泥立渠150多米,拉围栏360多米、打柱桩170多根,还投入人力、物力把荒滩地上的石头捡起运走。原告在这10亩地周*种植了槐树、杨*、沙枣树等,使这10亩荒滩地达到了耕种条件,原告每年还向地上施放十多车农家肥,经过17年经营和耕种,使该地从原来的荒地达到一类农用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的女儿闫晓芬、儿子闫成乐属新增人口,应该分口粮田,被告将原告的10亩新开垦的承包地中的6亩发给《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包括1.6亩作为新增人口闫晓芬、闫成乐的口粮地。2012年11月政府征收这...(本文书还有4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