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舒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舒城支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事故车辆系董书所有,被保险人系董书,人保舒城支公司与姚*没有保险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姚*垫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姚*没有提供医疗费用相关票据,证据不足。
姚*辩称,姚*作为董书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已经承担了第三者的赔偿责任,(2015)庐民一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姚*代垫医药费的事实。姚*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人保舒城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姚*垫付的医药费20917元并支付利息2911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一审法院认...(本文书还有2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