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简称德佑公司)诉被告曾**、第三人汪**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大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曾**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汪**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德佑公司诉称:2015年12月1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即佣金确认书,双方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购买第三方汪**名下位于滨湖区洞庭湖路**号滨湖假日花园**栋**号的地产。被告于交易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三日内支付佣金,如延迟支付应按每天0.05%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被告与第三人汪**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原告为让被告选到合适的房源,介绍数家买房客户进行看房,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并最终使得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本文书还有28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