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阳中伟独任审理,于2015年6月23日、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书记员谭雪晴担任法庭记录,第二次开庭时书记员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胡**,被告陶*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株洲天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并辩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7日签订了《湖南株洲神龙太阳城购物中心商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租神龙太阳城购物中心南座**层a228号商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还对服务期限、范*、权利义务、费用收取、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12年12月24日开始为被告承租的商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依法收取物业管理收费、能源费、装修押金、物业保证金,但被告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其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本文书还有3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