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陈*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周*的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被告周*于1998年11月至2000年6月期间,因资金周*困难,分别于1998年11月30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1998年12月14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1999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0年5月31日向原告借款1500元,2000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共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9500元整,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5份为凭。借款后,当时被告确实困难,在被告误导下被告要原告向湖南株洲市道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湖南株洲市道路桥梁建设总公司浏大公路e段项目经理部去追偿借款,最终法院审理还是认为以上借款系被告向原告所借到。败诉后被告一直推脱资金困难,晚点归还,至今都分文未归还于被告,经原告多年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原告借款119500.00元整;2、判令被告支付借...(本文书还有43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