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答辩称:原告所称的被告非法滞留船舶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不具有对所谓的延滞损失提请索赔的权利;原告所称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了以下证据:
1、航次租船确认书,用以证明原告与案外人宝钢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原告安排船舶装运动力煤从印度尼西亚至中国的事实。
2、装港大副收据,用以证明“astontraderi”轮在装货港装载53412吨货物的事实。
3、往来电子邮件,用以证明“astontraderi”轮被非法滞留期间,该轮船长、装货...(本文书还有9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