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龙江省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一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华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茂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茂公司经本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2、判令被告华茂公司给付原告龙一公司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6年3月20日的利息1,030,00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3月21日至华茂公司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3、案件受理费由华茂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6日,华茂公司向龙一公司借款1200万元,龙一公司于当日将1200万元款项汇入华茂公司的账户。2014年10月1...(本文书还有1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