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7时许,被告人许**母亲田某在本村西地与同村村民袁*发生争执和对骂,随后田某将此事告知其丈夫许*、儿子许*,许*和其父母找到袁*,双方发生争执和厮打,厮打中许*将袁**丈夫赵*摔倒致伤,赵*被摔倒后咬伤了许**胸部。后经法医鉴定,赵*的腰1、腰2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第6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许**右耳创口和胸部咬痕,构成轻微伤;田某甲的右侧乳房创口,构成轻微伤。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家属...(本文书还有44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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