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牟县司法局雁鸣湖司法所对徐**调查笔录1份;主要证明:本案争议的土地租赁合同经村民会议确定的承包期限为15年。
2、中牟县司法局雁鸣湖司法所对许双太调查笔录1份,主要证明:本案争议的土地租赁合同经村民会议确定的承包期限为15年。
3、中牟县司法局雁鸣湖司法所对徐青春调查笔录1份;主要证明:本案争议的土地租赁合同经村民会议确定的承包期限为15年,以及公证过程商量中如果群众对承包期限有异议,协议终止的约定。
4、原被告双方到公证处公证时,公证处对韩**、徐**制作的谈话记录1份(被告村主任梁**用手机拍照后打印,后公证处称原件无法找到,公证处在该打印件上盖章,并由公证员签字),主要证明:双方在公证过程中明确约定如果群众对承包期限有异议,协议终止。
5、证人董某、许某出庭作证,证明本案所涉土地经过召开群众会承包给被告本村村民梁正军,承包期限为15年,原被告签订的30年的承包合同未经过召开村民会议的程序。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与被告中牟县雁鸣湖镇九堡村民委员会于2000年12月1日签订《老原荒地承包合同》,合同内容:“...(本文书还有2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