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人民法院(2015)蓝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及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杨*、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原告郑*承包被告杨**250亩耕地种植马铃薯,期限为从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1日止,承包费每亩600元,年承包费为150000元。原、被告双方履行协议,原告在所承包耕地种植马铃薯,在2014年6月18日,正蓝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作出蓝草监罚字(2014)第****号草原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对原告郑*在...(本文书还有1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