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泽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韩*怡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被告柳*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0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被告与我司达成合作关系,在合作期间,被告未按合同正常给我司结算货款,由于被告经营的该超市现在已经停业,电话停机,经多次寻找被告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367.23元;2、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人民币5367.23元所产生的利息4761.15元。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5年5月23日的《欠条》;2、《柳*市客家缘百货有限公司合同书》;3、企业变更通知书。
被告柳*市丰江百货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欠原告货款536...(本文书还有9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