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上诉人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商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胡**,上诉人张**及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可王*里煤矿由保德县可王*里村开办。2003年由张**等人承包。2004年11月,保德县腰庄乡可王*里村与张**、康**、张**重新签订承包协议。2006年10月,张**等人筹建保德县隆安煤炭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为可王*里煤矿的采矿权人。该公司股东为王*春、张**、刘**、左**、康**、王*。2008年,因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该企业被纳入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被整合煤矿之一。2009年,保德县隆安煤炭有限公司实物资产经山西晋保高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总资产账面价值1.4亿元,评估价值为1亿元。截止2009年底,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王*春10%、张...(本文书还有3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