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汉族,1968年生,河南省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大同项目部负责人。住大同市。
上诉人大同市南郊区水泊寺乡东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王*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同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东王*村委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被上诉人李**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南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并批捕,本院于2015年6月4日对上诉人东王*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孟**进行了询问。后李**刑满释放。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对被上诉人李**进行了询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东王*村委会的责任认定问题;二是欠款金额的认定问题。
关于东王*村委会的责任认定问题。李**向东王*村委会主张的欠款,...(本文书还有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