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及原审被告介休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郭**、郭**、王*、曹**、闫**、闫**、闫**、闫**、闫**、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于2015年3月30日与被上诉人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迎泽东大街支行签署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408晋银借借字2015第013号)属于被上诉人的格式合同,其中部分条款特别是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