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及一审被告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00789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山西山阴芍药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标的巨大,应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本文书还有6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