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锡林浩特市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荣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杨**,被上诉人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荣科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范**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范**负担。事实与理由:㈠原判认定主要事实错误。荣科公司与范**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涉案锡林金街a23号与**号楼的工程,由案外人刘*君与马海波承建。范**诉讼主体不适格,其无权直接向荣科公司索要工程款及利息。另,范**索要的材料、设备等物质款为其所有物,并非工程款范围,属施工成本。荣科...(本文书还有3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