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陈**与被告何**、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云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陈**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昆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164.57元(李**损失为8862.78元、陈**损失为59633.79元、修理费6668元);2.昆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何**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7日19时25分,李**驾驶自家的拖拉机载妻子陈**从海邑回家。当车辆行驶至九石阿公路大糯黑村路段时,被何**驾驶系其本人所有的云a******号”力帆”货车从后面驶来并将李**驾驶的拖拉机...(本文书还有30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