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岛市盛实达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岛市盛实达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岛市盛实达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受伤,2015年8月21日秦*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秦*鉴字(2015)928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被告构成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伤后3个月。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不受时间限制,不属于长期在原告处工作的工人,原告没有每个月固定给她开工资,她的收入多少是由她每个月在原告处工作的产量决定的,秦*岛市海港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于上述事实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作出的秦*劳人仲案字(2015)第****号裁决书是错误的,原告认为应按照2013年8月至2014年...(本文书还有35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