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行)与被告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董西军主审,与人民陪审员董启鹤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行诉称,被告杨*自2013年7月23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卡号为51871*****915427。截止2014年8月9日,累计拖欠原告本息共计55170.8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1520.97元、利息3786.77元、滞纳金9863.08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4年8月10日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庭前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口头答辩。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7月8日,被告向原告...(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