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安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1月19日、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谢**,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进行相关工程建设安装事宜,尚有197257元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程欠款并多次对账,被告均认可欠款事宜,但并未向原告付款。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同时原告给予被告还款宽限期,并约定自2015年1月起,被告应在每月底前都向原告还款,每月还款额不少于5万元,如被告在任何一个月的月底前没有向原告还...(本文书还有20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