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凯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6年2月1日、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谢**,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起签订了一系列建设工程施工及安装合同,由原告为被告进行相关工程建设及安装,工程款共计5352855元,自工程建设安装结束并交付使用,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工程欠款。2014年10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同时原告给予被告还款宽限期,最晚不迟于2015年12月...(本文书还有24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