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欧劳福林(天津)工业有限公司、欧劳福林(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对于工程款欠款数额均没有异议,认可欧劳福林(天津)工业有限公司、欧劳福林(天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欠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601358元,但是原告和第三人均向被告进行主张,被告不知道应向哪一方进行付款。
第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述称:对欠款数额没有异议,第三人为实际施工人,涉案工程的款项应向第三人进行支付,原告为第三人的借照方,第三人借用原告证照,原告没有参与实际施工,故工程款不应向原告支付。
第三人天津市南洋兄弟石化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涉案工程由第三人出资并实施完成,该工程欠款应向第三人支付,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第三人工程款6013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原告天津恒盛鑫源建筑公司辩称:不同意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工程...(本文书还有1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