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琼达与被告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琼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琼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土地租赁费322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利息188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原告通过曲水县才纳乡净土健康生物产业创新办公室向被告出租位于曲水县协荣村的本户所承包的土地,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为1年,每亩租赁费用为人民币1400元,租赁期满时一次性支付所有租赁费用。其后,被告开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截至目前,租赁...(本文书还有1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