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医学证明,拟证实原告的亲人莫**于2015年8月15日因消化道大出血死亡。
2、莫**医疗费发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拟证实原告亲人莫**住院及出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为20350.37元。
3、桂林市第二人民医院两次入院、出院记录以及病历、诊断证明,拟证实原告亲人莫**于2015年5月27日住院治疗,病情为口腔软组织化学灼伤,2015年6月10日出院;因病情复发,2015年7月28日再次住院,病情为食管狭窄、左侧液气胸,住院至2015年8月10日,因治疗无望,才出院回家。
4、证明,阳朔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福利市场管理所出具,拟证实原告亲人莫**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1日在福利镇市场的蛋行经营蛋类产品,莫**以城镇经商作为其收入,其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应当按照城镇人口计算。
被告林**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2015年原告廖**书写的收条,拟证实被告以支付莫**医疗费6000元,原告廖...(本文书还有3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