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诉被告麒臻公司、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不服该判决,向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秦*终字第1898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白**、被告张**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麒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原告与被告张**订立口头协议,由原告组织人员为被告张**分包的澄***小区2号和**号楼内外抹灰工程施工,2014年9月25日被告张**出具证明确定了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共计98660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人工费的义务,被告麒臻公司违法转包工程,故其应当与被告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抹灰人工费9866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从2011年9月起开始...(本文书还有2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