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太平洋财险委托代理人张**、被告人民财险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合计29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8日02时许,原告驾驶蒙g******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g******车沿g303线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因操作不当,发生将事故路段移动线、电缆线、网通线、电力线剐断,线杆倒塌致路边房屋破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内蒙古巴林左旗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内蒙古巴林左旗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承担网通、广*、农电的施工修理费、材料费及房屋破损赔偿费,共29100.00元。因原告上述车辆在二被告处投保强制险及商业险,故原告向事故相对方赔偿后向二...(本文书还有2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