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人何忠涛。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何忠涛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双流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因不满其位于双流县九江街道办事处通江社区的复耕工程,在没有与政府结算的情况下便被划为绿化带种植了树木,遂于2011年10月19日20时许,指使被告人尹玉全(已判处)伙同何忠涛、张*(已判处)来到双流县九江街道办事处通江社区5、6组绕城高速路附近的绿化带,趁无人看管之机,将刚刚种植的1700余株树木全部推倒。经查,该绿化带被推倒的树木恢复栽种的费用共计25500元。2012年6月8日,被告人何**、何忠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何**、何忠涛等人对其破坏的树木向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本文书还有1303字未显示)